对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事项并且确需保留的,国务院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确定予以保留的,按照规定程序由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