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只是规定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六个大类,而没有涉及到具体行业的具体事项,因此看不到有关开办个体诊所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条文,是很正常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因为《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而改变:第一,从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看,没有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从事医疗服务是一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特定活动,理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第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一条,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则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