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照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产权代表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规划、预算、统计、稽核等,对市属国有资产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研究室
  (三)政策法规处
  (四)规划发展处
  (五)改革重组处
  (六)评估管理处
  (七)产权管理处
  (八)预算财务处
  (九)统计评价处
  (十)业绩考核处(与市国资委党委领导人员管理处合署)
  (十一)分配保障处
  (十二)社会事业处
  (十三)监事会工作处
  (十四)集体资产管理处
  (十五)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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