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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对式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组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职责、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城市测绘、城市建设档案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城市测绘、城建档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对其他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区县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依法审核、审批各类规划(包括城市设计方案)。 (三)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审批后规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包括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管理)。 (四)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划,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协调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城市规划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编制地籍测绘规划;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性城市规划展示、城市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组织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比名镇、优秀历史建筑和市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城市发展、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档案等重大问题的调研。 (九)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负责城乡规划知识的宣传和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注册以及岗位培训等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领导区、县的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并进行监督与检查;管理市测绘管理机构和地名管理办事机构。 (十三)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组织人事处 宣传教育处 综合管理处 政策法规处 规划业务处 区县规划督导处 建筑规划管理处 监督检查处 市政规划管理处 规划信息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