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干部保健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会同市卫生局研究起草本市干部保健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二)履行市保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研究提出本市干部保健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综合部门协调平衡并报市保健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年度市保健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中央领导,各省、市、自治区副省级、部队副军级以上领导,以及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在沪期间的医疗协调任务;组织安排体检、就诊、重要会诊和抢救的协调,并负责将病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及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医疗会诊任务的安排。

  (四)负责本市重大活动期间高层领导的医疗保障协调工作;配合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落实环境和食品卫生监督等具体保障措施。

  (五)负责干部保健对象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的现场救护及定点医院抢救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干部保健定点医疗机构中干部保健对象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情况的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市保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落实本市干部保健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干部保健高新技术引进、设备配置论证及基建项目的立项;在全市卫生全行业管理的基础上,提出干部保健设施的配置要求和相应标准;负责做好干部保健医政管理及医疗护理质量督查评估;协助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搞好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纠纷处理。

  (七)负责建立干部保健医疗专家组和专家库;负责加强干部保健老年病科专业人员培训,并做好干部保健人才梯队建设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市干部保健医疗保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干部保健医保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分类统计和制表上报;负责干部保健对象医药费用的审核、督查;制定干部保健对象的准入范围,确认干部保健对象的资格。

  (九)负责实施保健对象健康体检及有关的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年度干部保健对象体检、健康咨询和反馈、康复疗休养等的组织安排工作。

  (十)负责管理上海市干部保健事务中心,建立本市干部保健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提高干部保健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十一)承办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和市政府以及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干部医疗接待处

  (三)干部医政管理处

  (四)干部医保管理处

  (五)干部医学预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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