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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二、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三、受理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七)在基金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者相似。 四、申办材料 (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一式一份); (四)基金会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团局登记处受理——社团局审核——民政局审批——社团局登记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自社团局登记处受理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60日) 六、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设立或者不予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决定。 七、受理部门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八、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费每件40元(含证书费)。 九、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十、办理地点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十一、受理人员 庄德华、童华、费葭 十二、咨询电话 63232223、63216719、63215400、63232222-1792 十三、投诉电话 63210448、63232222×1891 十四、特别说明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样式可以从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下载。 2、申请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