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受理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申办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一式一份); (三)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四)歇业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五)清算组织完成善后工作的清算报告(一式一份); (六)银行账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七)其他有关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印章。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团局登记处受理——社团局审核——民政局审批——社团局登记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自社团局登记处受理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20日) 六、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七、受理部门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十、办理地点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十一、受理人员 庄德华、童华、费葭 十二、咨询电话 63232223、63216719、63215400、63232222-1792 十三、投诉电话 63210448、63232222×1891 十四、特别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样式可以从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下载。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