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
  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市区内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
  2、有专门的饲养场所;
  3、不影响周围市民日常生活和周围环境卫生。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听证;
  5、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家畜、家禽饲养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
  饲养家畜、家禽一般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延长时限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六、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法人资格证明;
  2、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证明材料;
  3、专用饲养场地的证明材料;
  4、申请表(一式二份)。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饲养家畜家禽申请审批表》(格式文本样式)(表格下载)
  八、受理部门
  1、市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经办机构:市容管理处
  地址:铜仁路331号1504室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473288
  传真:62899505
  电子信箱:jwf@sh1111.gov.cn
  2、区县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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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800-2004646 52901111
  举报电话:62473288*1633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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