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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市区内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 2、有专门的饲养场所; 3、不影响周围市民日常生活和周围环境卫生。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听证; 5、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家畜、家禽饲养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 饲养家畜、家禽一般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延长时限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六、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法人资格证明; 2、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证明材料; 3、专用饲养场地的证明材料; 4、申请表(一式二份)。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饲养家畜家禽申请审批表》(格式文本样式)(表格下载) 八、受理部门 1、市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经办机构:市容管理处 地址:铜仁路331号1504室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473288 传真:62899505 电子信箱:jwf@sh1111.gov.cn
2、区县受理部门
九、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800-2004646 52901111 举报电话:62473288*1633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