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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申办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企业 申办条件 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6]58号)相关规定 申办步骤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申请 企业申请定点企业资格应首先申办试生产申请。国家人防办审查合格后,企业可以进行防护设备产品试生产。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申请 企业申请试生产的所有防护设备品种全部质检合格后,方可申办定点企业资格申请。 申办材料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申请 1、申请书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表》一式六联 3、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资质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2)在职职工名册表(反映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岗位等基本情况) (3)技术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生产和安装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5)操作工操作证书(复印件) 电焊工、车工、铣工、刨工、电工、钳工等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 (6)技术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和安装队负责人工作履历 (7)专业工程师为本企业正式职工的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用工登记证明)(复印件) (8)企业平面简图(标注尺寸)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9)大门、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照片 (10)主要生产和质检设备照片 (11)拟生产各类人防设备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和质检操作规程(按不同产品分别编制)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申请 1、申请书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一式六联; 3、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平面简图和大门、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照片 (3)主要生产和质检设备照片 (4)人员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复印件) (5)试生产产品的实物照片 (6)国家人防办公室认可的技术单位出具的试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和定点企业资格时应提出拟生产防护设备品种 提交的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在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办理程序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申请 1、申办企业提出申请 2、总窗口受理 3、市民防办公室审查材料并对申请企业的人员、场地、设备、质检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和实地审查,作出评价意见 4、市民防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申办企业,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表》签署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 5、申请人至总窗口领取审查意见 (1、不同意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的,市民防办公室直接作出审查意见;2、同意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的,须等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意见下发后再行转发)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申请 1、申办企业提出申请 2、总窗口受理 3、市民防办公室审查材料并对试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现场考察和实地审查,作出评价意见 4、市民防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申办企业,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签署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 5、申请人至总窗口领取审查意见 (1、不同意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的,市民防办公室直接作出审查意见;2、同意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的,须等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意见下发后再行转发) 办理期限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申请和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申请均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包括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时间) 办理依据 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6]58号) 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 54662088
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摘录)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 (摘录)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不含防化、隔震专用产品)定点厂资格的企业,必须为非外资企业,独立法人,证照齐全,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特点及相应的生产、安装工艺。 (二)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技术人员中,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机械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结构和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5人,车工等机加工人员不少于3人,钳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1人。 (四)电焊工、车工、铣工、刨工、电工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有特种操作证书。 (五)具有一支熟悉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的现场安装队伍。 (六)生产和安装现场都应配备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场地 (一)生产场地具有一定规模,厂房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配有载重量不低于3吨、起吊高度不低于4米的行车;机加工车间不少于2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少于1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少于200平方米,并有加装了安全设施的图纸资料室。 (二)原材料、半产品及成品的存放场地要有防水、防潮、防变形措施。 (三)生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定点厂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养护室。 (四)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要求。 三、设备 (一)结构件加工设备:加工平台(尺寸不少于6m×4m,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mm)、振动平台、电焊机、切割机、除锈设备、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二)机加工设备:车床、铣床、刨床、钻床等。 (三)生产设备应保证企业能自主完成产品总加工量(标准件除外)的80%以上。 (四)生产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四、质检 (一)企业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人防设备产品,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过程和质检操作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质检设备:大小钢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焊缝检测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质检设备应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代检。 (三)对产品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每樘防护设备都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 (四)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铭牌。 五、管理 (一)企业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组织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 3、生产管理制度 4、质量管理制度 5、物资管理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7、安全保密制度 8、售后服务制度 (二)企业应在取得许可证后3年内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防化专用设备定点厂资格的企业应有不少于2名防化专业工程师,并具备相关的设施设备,其他条件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申请人防工程隔震专用设备定点厂资格的企业应有不少于2名隔震专业工程师,并具备相关的设施设备,其他条件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企业申请定点厂资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市级人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表》。 (二)市级人防办公室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报省(自治区)人防办公室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申请定点厂资格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审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按第五条认真审查把关,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 (四)国家人防办公室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审查合格,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不具备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 (五)定点厂试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企业申请试生产的所有品种全部质检合格后,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经省级人防办公室审查确认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后,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含正本和副本);试生产产品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或试生产期满没有提出复审申请的,停止试生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收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上交国家人防办公室销毁。 第九条各定点厂必须严格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许可证上的生产品种有以下类型: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