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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阶段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申办对象 本市范围内申请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 (三)申办材料 1、《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文,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3、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4、设计方案文本(加盖设计出图章);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6、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将申办材料报送总窗口; 2、总窗口受理。 3、市民防办内部审查; 4、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相关材料。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4、沪府办发[2002]7号文。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九)联系电话 54662088
二、初步设计阶段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申办对象 本市范围内申请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 (三)申办材料 1、《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 2、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3、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4、初步设计文本(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应包含民防工程设计内容;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6、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将申办材料报送总窗口; 2、总窗口受理; 3、市民防办内部审查; 4、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相关材料。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4、沪府办发[2002]7号文。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九)联系电话 54662088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申办对象 本市范围内申请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 (三)申办材料 1、《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申请表》; 2、建设交通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该项目通过审图的意见(复印件); 4、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5、民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 6、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7、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将申办材料报送总窗口; 2、总窗口受理; 3、市民防办内部审查; 4、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相关材料。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4、沪府办发[2002]7号文。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九)联系电话 5466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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