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并联审批)

  
  一、方案阶段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申办对象
  本市范围内申请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
  
  (三)申办材料
  1、《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文,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3、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4、设计方案文本(加盖设计出图章);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6、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将申办材料报送总窗口;
  2、总窗口受理。
  3、市民防办内部审查;
  4、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相关材料。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4、沪府办发[2002]7号文。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九)联系电话
  54662088
  

  二、初步设计阶段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申办对象
  本市范围内申请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
  
  (三)申办材料
  1、《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
  2、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3、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4、初步设计文本(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应包含民防工程设计内容;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6、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将申办材料报送总窗口;
  2、总窗口受理;
  3、市民防办内部审查;
  4、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相关材料。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4、沪府办发[2002]7号文。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九)联系电话
  54662088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申办对象
  本市范围内申请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
  
  (三)申办材料
  1、《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申请表》;
  2、建设交通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该项目通过审图的意见(复印件);
  4、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5、民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
  6、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7、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将申办材料报送总窗口;
  2、总窗口受理;
  3、市民防办内部审查;
  4、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相关材料。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4、沪府办发[2002]7号文。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九)联系电话
  5466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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