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上海市体育竞赛审批

  第一部分审批依据和权责确定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办发[2004]62号);
  (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第3号令发布);
  (三)《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审批主体
  上海市体育局
  三、审批机构、人员
  审批机构: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分管领导:崔一宁
  经办人:许群伟
  四、审批职责
  (一)贯彻执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二)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三)复查申请条件;
  (四)复核申请材料;
  (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决定;
  (六)及时与受理窗口、相关部门沟通;
  (七)其它有关审批工作。
  五、岗位职责
  (一)部门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2、督促经办人员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3、负责管理和指导工作;
  4、确定经办人;
  5、听取经办人工作汇报;
  6、审核和批准审批意见书;
  7、其它有关审批工作。
  (二)经办人职责
  1、领会执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2、严格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3、复查申请条件;
  4、复核申请材料;
  5、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6、起草审批意见书;
  7、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批意见书送达受理窗口;
  8、及时与受理窗口、相关部门沟通;
  9、其它有关审批工作。

  第二部分审批程序

  六、申请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举办人的合法证明。
  (三)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四)竞赛经费来源的证明。
  (五)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六)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七)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出具的同意派出裁判员的证明材料。
  (八)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的经费收支预算、盈利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责任等事项。
  (九)举办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体育竞赛,举办人还应当提供医疗急救方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在指定地点领取申请表(如需在网上申请的,按网上提示步骤办理)。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讲明理由,当场给予指导并退回;符合条件,当即制发予以受理通知。3个工作日内送达局竞技体育处。
  (三)局竞技体育处对申请条件、材料复审,填写行政审批意见书。12个工作日内转回受理窗口。
  (四)受理窗口根据局竞技体育处转来的行政审批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建档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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