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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审批依据和权责确定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审批主体 上海市体育局 三、审批机构、人员 审批机构:市体育局计划财务处 分管领导:严家栋 经办人:邹延 四、审批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二)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三)复查申请条件; (四)复核申请材料; (五)察看拆迁场地; (六)核查后续补偿; (七)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决定; (八)及时与受理窗口、相关部门沟通; (九)其它有关审批工作。 五、岗位职责 (一)部门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2、督促经办人员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3、负责管理和指导工作; 4、确定经办人; 5、听取经办人工作汇报; 6、组织人员对拆迁和补偿场地进行勘察; 7、审核和批准审批意见书; 8、其它有关审批工作。 (二)经办人职责 1、领会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2、严格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3、复查申请条件; 4、复核申请材料; 5、按要求和标准对拆迁场地、补偿场地进行勘察; 6、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7、起草审批意见书; 8、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批意见书送达受理窗口; 9、及时与受理窗口、相关部门沟通; 10、其它有关审批工作。
第二部分审批程序
六、申请条件 (一)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 (二)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先行择地新建或者先行补偿费用。 (三)补偿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 (四)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拆迁场地的土地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五)重建场地的规划书。包括地形图、建筑平面图(市测绘院的地形图复印件,重建设施用红笔勾出,盖建设方公章)。 (六)先行补偿费用的资金证明。 (七)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报告。 (八)递交《申请人承诺书》(由体育行政部门提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在指定地点领取申请表(如需在网上申请的,按网上提示步骤办理)。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讲明理由,当场给予指导并退回;符合条件,当即制发予以受理通知。3个工作日内送达局计划财务处。 (三)局计划财务处对申请条件、材料复审,对场地实地勘察,填写行政审批意见书。12个工作日内转回受理窗口。 (四)受理窗口根据局计划财务处转来的行政审批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建档归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