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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执法依据和权责确定
一、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7月27日发布)。 二、许可主体 上海市体育局 三、许可机构、人员 实施机构:上海武术院 分管领导:陈德友 操作部门:业务科 负责人:瞿慧 经办人:戈方 四、许可职责 (一)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二)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三)复查申请条件; (四)复核申请材料; (五)对场地、装备、安全防范设施等进行勘察; (六)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决定; (七)及时与受理窗口、相关部门沟通; (八)其它有关许可工作。 五、岗位职责 (一)部门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2、督促经办人员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3、负责管理和指导工作; 4、确定经办人; 5、听取经办人工作汇报; 6、组织人员对场地、装备、安全防范设施等进行勘察; 7、审核和批准行政许可意见书; 8、其它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二)经办人职责 1、领会执行《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2、严格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3、复查申请条件; 4、复核申请材料; 5、按标准对场地、装备、安全防范设施等进行勘察; 6、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7、起草行政许可意见书; 8、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许可意见书送达受理窗口; 9、及时与受理窗口、相关部门沟通; 10、其它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部分准入标准和许可程序
六、准入标准 (一)场地、设备要求: 1、场地选址应避开重要设施,以及党政机关、使领馆,商业、居民集聚地,周围环境应有利于保障安全和武术教学活动的开展; 2、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3、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4、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管理要求: 1、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故)的工作预案; 2、武术器械库要安排专人管理;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武术器械,要制定执行登记、使用和保管检查制度; 4、要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5、对聘请的外地教师、教练、员工和招生的外地、外籍学员,必须到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 (三)国家另有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七、申请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 (二)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公安机关治安验收证明。 (七)递交《申请人承诺书》(由体育行政部门提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指定地点领取申请表(如需在网上申请的,按网上提示步骤办理)。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讲明理由,当场给予指导并退回;符合条件,当即制发予以受理通知。3个工作日内送达上海武术院; (三)上海武术院对申请条件、材料进行复审,对场地、装备、安全设施等实地勘察,填写行政许可意见书。12个工作日内转回受理窗口。 (四)受理窗口根据上海武术院转来的行政许可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建档归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