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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许可依据和权责确定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11月17日第9号发布)。 二、许可主体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执法主体:上海市体育局,200人以上的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构许可; (2)建立健身气功站点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 三、许可机构、人员 实施机构:市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分管领导:唐荣期 操作部门:业务部 负责人:杨文东 经办人:张明伦 四、许可职责 (一)贯彻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二)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三)复查申请条件; (四)复核申请材料; (五)对场地、装备、安全防范设施等进行勘察; (六)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决定; (七)及时与受理窗口、相关部门沟通; (八)其它有关许可工作。 五、岗位职责 (一)部门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督促经办人员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3、负责管理和指导工作; 4、确定经办人; 5、听取经办人工作汇报; 6、组织人员对场地、装备、安全防范设施等进行勘察; 7、审核和批准行政许可意见书; 8、其它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二)经办人职责 1、领会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严格遵守《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理细则》; 3、复查申请条件; 4、复核申请材料; 5、按标准对场地、装备、安全防范设施等进行勘察; 6、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7、起草行政许可意见书; 8、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许可意见书送达受理窗口; 9、及时与受理窗口、相关部门沟通; 10、其它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部分准入标准和许可程序
六、准入标准 (一)场地、功法要求: 1、活动场地选址应避开重要设施,以及党政机关、使领馆、商业、居民集聚地,周围环境应有利于保障安全和气功活动的开展; 2、属于健身气功范畴; 3、功理健康科学; 4、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 5、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二)管理要求: 1、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2、制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故)的工作预案; 3、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4、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5、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三)国家另有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申请材料。 (二)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三)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四)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场地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五)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七)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八)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递交《申请人承诺书》(由体育行政部门提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指定地点领取申请表(如需在网上申请的,按网上提示步骤办理)。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讲明理由,当场给予指导并退回;符合条件,当即制发予以受理通知。3个工作日内送达市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三)市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对申请条件、材料进行复审,对场地、装备、安全设施等实地勘察,填写行政许可意见书。12个工作日内转回受理窗口。 (四)受理窗口根据市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转来的行政许可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建档归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