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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办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办理范围:负责受理本市范围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颁发《进口(或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 办理条件:(一)提出申请时需递交的资料: 1.进口产品 (1)商检通知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质量证明书; (4)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5)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 (6)竣工图纸。 2.出口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订货合同; (3)产品图纸资料; 办理程序:1.办理部门审核申请资料,受理申请。 2.委托检验 1)申请资料经初审符合要求,委托法定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监督检验。 2)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检验通知,编制监检大纲,依据大纲进行检验。 3)技术机构出具《进口(或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告》 3.审核发证: 1)办理部门在收到技术机构递交的《进口(或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告》后,予以审核; 2)审核合格,向申请单位颁发《进口(或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 申请资料:1.进口产品 (1)商检通知单;(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质量证明书;(每台设备一套) (4)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同类型设备一套) (5)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同类型设备一份) (6)竣工图纸。(每台设备一份) 2.出口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订货合同;(一份) (3)产品图纸资料;(每台设备一套) 办理结果: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向申请单位发放《进口(或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办理地点:宜山路716号 咨询投诉电话:5426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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