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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办理职责:进口单位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依据强制性标准自行检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签发《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办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8年3月1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联合发布)。 办理范围:凡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用于参加展览会、演示会、交易会和其他类似活动的展示样机不在管理范围,如需留购或销售的,按本办法管理。 办理条件: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实行进口单位自检为主的原则,进口单位应保证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进口单位经自检合格后向管理部门递交《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自检报告; 2、有关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原文和中文文本; 3、国(境)外产品生产厂家或国家及公认的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材料; 4、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图片;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一)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实行进口单位自检为主的原则,进口单位应保证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进口单位经自检合格后向管理部门递交《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并提供第五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 办理期限:市局或由其授权的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单位递交的《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申请表》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完成备案、签发《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情况。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办理地点:宜山路716号 咨询投诉电话:5426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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