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办理职责:对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依法进行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办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办理范围: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上海××区(县)工商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修改或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 办理程序:(一)采标认可资料预审 市属企业采标预审材料报送各有关主管局、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上海市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区、县属企业报送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资料预审。 1.企业到资料预审部门领取《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申报表》并填写; 2.企业应备其他采标认可预审材料: 1)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且文本均为有效。(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被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 2)产品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对比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除外); 3)产品全性能检验报告; 4)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情况说明(企业概况、采标特点分析、采标措施、效果分析); 3.预审符合后,资料预审单位在《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申请表》上盖章。 (二)采标认可备案 1.企业将《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申报表》(一式三份)及预审材料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后,进行审核认可,对符合条件者签发《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明》。认可后退回两份认可申报表。
办理期限:市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可。 有效期:《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有效期三年,到期需重新申请认可。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办理地点:宜山路716号 咨询投诉电话:54264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