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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办理职责:依法对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管理 受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沪技监标[1998]41号) 受理范围: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受理条件:(一)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企业产品标准草案文本一份。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标准文本"一式三份。 (三)标准文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产品标准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条款相抵触。 3、企业产品标准符合GB/T1.1、GB/T1.2的有关规定; 4、属于实施产品行业审查或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其标准还应符合有关规 定的要求。 受理程序:(一)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 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代号。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应向注册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代号申请并领取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应直接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部门申领代号。 2、办理单位在受理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完成代号的发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发放代号,承办人应在申请表内说明理由。代号申请表签署后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企业保存。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送代号发放部门备案。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备案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如发现备案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及时通知制定单位,退回标准重新修改。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登记、赋予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说明理由后退回企业。受理备案部门留备案登记表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 (三)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三年内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为对标准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十五天内填写通知单向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1)确认标准的; (2)废止标准的; (3)对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3、企业修订备案标准的,应将修订后的标准重新按本规定报送备案。 (四)附则医疗器械和药用包装材料产品标准备案另行规定。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 办理地点:宜山路716号 咨询投诉电话:5426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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