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一、项目名称: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二、许可依据:(一)《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前款所称棉花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三、许可条件:(一)国储棉入库条件
  1、新入库的国家储备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得予以入库:
  (1)当年生产的1—3级锯齿白棉;
  (2)马克隆值测试指标应在3.5—4.9范围之内;
  (3)回潮率不得高于10.5%。
  2、公证检验时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棉花不得作为国储棉入库:
  (1)含有与主体品级相邻级的棉花超过20%的或混有与主体品级相差一个级以上的棉花的;
  (2)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3)混有异性纤维的;
  (4)污染、水渍严重的棉包;
  (5)包装及标志(标识)不符合标准的棉包;
  (6)超过储备计划数量2%的部分;
  (7)不符合国家储备棉其他规定的。
  (二)国储棉出库条件
  1、拟出库的国储棉在入库时已经公证检验合格,并且为其所出具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尚在一年有效期内,该国家储备棉出库时不重新进行公证检验,按入库时结果出库。
  2、拟出库的《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须对其重新抽样进行公证检验,并在核实质量和数量后换发新的《证书》后方可出库。
  3、拟出库的国储棉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问题时,不得出库。
  
  四、实施机关:中国纤维检验局指定的上海市纤维检验所。
  
  五、许可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承储仓库)在拟入储棉花运抵承储仓库后或国储棉拟出库前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指定的上海市纤维检验所申请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按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入库公证检验
  (1)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申报单(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2)棉花供货方提供的检验证书(复印件)
  2、申请出库公证检验
  (1)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申报单(示范文本见附件二)
  (2)拟出库棉花入库时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受理
  接收申请的,上海市纤维检验所即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
  (三)检验与出证
  1、对受理的,上海市纤维检验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报公证检验的棉花,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2、检验后,上海市纤维检验所应当作出拟入库、出库的国储棉是否经公证检验合格的决定。对经检验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上海市纤维检验所出具《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并对棉花加贴公证检验标志;对不符合的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四)复检
  1、棉花承储者对国家储备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公证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法定的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
  2、法定的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中国纤维检验局)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予以告知。
  
  六、许可期限:(以下均为工作日)
  (一)指派检验人员到达储备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
  (二)入库时公证检验的出证期限(不包含发生复检的时间)
  自扦样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或不合格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出库时公证检验的出证期限(不包含发生复检的时间)
  自扦样完毕之日起7日内,将《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或不合格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七、费用:不收费。
  
  八、办理地址
  和联系方式:地址:上海市宁波路80号
  电话:021-63214090
  传真:021-63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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