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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项目名称: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分项目名称: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许可依据:《计量法》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许可条件: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实施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1、申请: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2、受理:受理申请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4、核准: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加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印鉴方能有效。 六、许可期限:1、受理检定申请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七、收费: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05]037号、沪财预联[2005]14号)。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法人单位的资格证明(交复印件); 2、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3、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含中文说明书); 4、使用说明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6、报关单或其相应入关证明(交复印件); 7、售后服务的承诺。 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十、办理地点:宜山路716号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5426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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