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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分项目名称: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授权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实施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主管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市质检站(中心)]授权工作。
四、上海市质检站 (中心)授权的条件: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以保障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并有利于发展。 (二)企业法人与所检产品的生产者、供销者、研究开发机构及其经营服务者等没有利害关联或引入多元投资,但利害关联方不得控股或相对控股,不得担任法人代表。 (三)有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要求;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国家有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五)检验岗位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和考核,并熟悉检验标准和设备操作规程;对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检验人员应有资格证书; (六)有符合质检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授权条件为通过资质认定评审,评审内容详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上海市质检站 (中心)授权工作的 基本程序:(一)机构设立 1、市质量技监局根据上海的需要提出质检机构设立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设立规划和条件进行论证; 2、对社会公布需设质检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要求; 3、根据规划和条件,申请单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承建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的人员、设施与环境、设备、检测能力、从业经验情况;资质(认可评审)情况;申请检测产品、标准情况;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同类检测机构概要;筹建计划、投资来源等; 4、市质量技监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5、市质量技监局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单位设立质检机构的决定。 (二)资质认定 1、提交申请 对于批准筹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资质认定授权,应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 市质量技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3、现场审查 受理申请的,市质量技监局应及时组织评审组依照资质认定评审要求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4、审批和发证 评审结束20日内,市质量技监局根据评审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市质量技监局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资质认定授权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资格延续 质检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复评审申请,市质量技监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复评审。资格延续的程序与上述程序基本相同。
六、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或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授权证书
七、收费:上海市质检站(中心)授权审批工作不收费,授权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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