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应当符合设备、人员、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计量认证。”
  
  三、许可条件: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第三方公证性地位;
  2.申请的项目已有可依照执行并作为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国内、国际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检测能力上达到申请项目所依据的国内、国际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水平;
  4.具有满足计量认证要求的组织机构、人员、场地(固定的、临时的或流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措施。
  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详见《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四、实施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二份)
  如涉及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执行。网址: www.cnca.gov.cn
  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下载《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网址:www.cnas.org.cn
  2、典型检测报告(1份)
  3、质量手册(1份)
  4、程序文件目录(1套)
  5、其它证明文件:
  (1)、独立法人实验室: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首次、复查)
  (2)、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法人授权文件
  实验室设立批文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3)、固定场所证明文件(适用时)
  (4)、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适用时)
  (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适用时)
  (6)、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7)、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人员、检测依据标准、场所、
  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见附件
  (二)受理
  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组织评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委托中介机构安排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四)批准和发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七、收费: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每证10元,计量认证费每个机构1200元。
  
  八、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九、办理地点:宜山路71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5426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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