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一、项目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二、许可依据:《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许可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4、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四、实施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1、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材料。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强检工作的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2个工作日。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考核组上报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决定不授权的,即日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许可期限: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现场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2天。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考核组上报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决定不授权的,即日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文件[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证书费10元,考核费1500元。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1份
  2.机构法定代表人聘任文件副本1份
  3.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1份
  4.考核项目表(检定项目) 1份
  5.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6.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1份
  7.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1份
  8.质量手册1份
  9.程序文件目录1份
  10.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

  
  
  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十、办理地点:宜山路716号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5426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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