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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
受理范围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变更申请;
2、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移厂址)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4、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其实际生产场所重新申办卫生许可证。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本
办理时限
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审核批准→制证→发证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1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