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制剂许可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机构制剂配置质量管理规范》(GPP);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受理范围

  本市医疗机构拟配制制剂的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测仪器和卫生条件。

  三、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开办制剂室主要药学技术人员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的职业年限、拟从事的工作等);

  4、拟开办制剂室主要质量管理制度;

  5、拟开办制剂室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目录;

  6、拟开办制剂室制剂工艺平面布置图及总平面图。

  四、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五、操作流程

  申请→受理→完成初审工作→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药品食品监督局审批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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