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民族医医疗广告批准须知

  一、项目名称:医疗广告(中医、民族医)申请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三、受理范围:

  本市医疗机构及来沪申请中医医疗广告(含民族医)的外省市医疗机构

  四、申请程序:

  1、三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外省市医疗机构、浦东新区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企事业职工医院)须经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初审后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五、提供资料: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医疗广告申请审核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中医、民族医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及有关资料;
  4、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5、民办医疗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6、外省市医疗机构在本市申请医疗广告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出示和提交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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