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
受理范围
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全市医疗机构的冠名申请(内部医疗机构冠名由区县在设置备案时一并申请审核)
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2、新设置医疗机构冠名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复印件;名称变更、申请第二冠名者提交《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复印件,不需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复印件
3、新设置医疗机构冠名提交《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复印件;名称变更、申请第二冠名者在《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其他栏内注明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需提交《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复印件
4、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5、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6、涉及联合重组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文;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7、特殊冠名需设置地区县卫生局意见书
8、因特殊情况申请第二冠名的,须提供所在区县卫生局请示文
9、新设置医疗机构冠名提交设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接待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联系地址:上海市镇宁路465弄181号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邮政编码:200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