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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
受理范围
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申请
1、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2、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3、医疗急救中心(站);
4、临床检验中心;
5、100张床位以上民办医疗机构
6、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批准文件
3、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
8、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污水方案、消防)
9、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有关合同
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