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医师(含武警)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须知

  一、办事依据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

  二、受理范围

  军队(含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军队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

  

  三、提供资料(复印件用A4纸)

  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 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 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 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6. 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每份申请表各粘贴1张)。

  四、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五、操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备注

  除《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外,其余提供的材料均为A4纸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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