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申请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的人员;

  三、提供资料:(复印件用A4纸)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须由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地址:哈密路1701号);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必须有与在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多单位聘用的,应有分别签订的协议。)

  6、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入境签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于申请表上);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备注: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医师参照执行;

  2、注册期满需延期的,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四、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五、操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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