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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护士注册期满未及时参加集体连续注册但仍受聘于或拟被聘用于护理岗位的人员
三、提供资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个人未及时参加集体连续注册的情况说明(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中断注册未超过五年者,需提交《上海市在职教育登记册(护理专业)》原件(在职教育学时要求:每年度≥15学时。学时证明应符合在职教育入册范围要求。学时数由受聘或拟受聘用医院护理部汇总、确认、盖章。)
4、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践证明;
5、《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小证);
四、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五、操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备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护士(个人)连续注册在市卫监所办理;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含部队)的护士(个人)连续注册在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卫监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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