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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受理范围:
具有并达到《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拟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四、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一、申请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机构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3、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质量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手册; 4、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设有专门职业病科室; 2、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不少于3名; 3、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沪卫卫监[2003]70号文的配置要求。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作出审核决定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1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