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须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受理范围:

  具有并达到《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拟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四、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一、申请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机构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3、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质量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手册;
  4、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设有专门职业病科室;
  2、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不少于3名;
  3、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沪卫卫监[2003]70号文的配置要求。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作出审核决定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1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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