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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拟申请从事上海市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并符合以下条件者: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6、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提供资料:(复印件用A4纸)
1、《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全国职业病医师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或《上海市职业病医师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其中1张粘贴于申请表上)。
四、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1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