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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程序》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
受理范围
上海市生产(包括分装、加工)的涉水产品(包括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水处理剂和除垢剂等)。
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材料与配方;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经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
8、产品说明书样稿(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
9、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10、产品生产场地布局图;
11、产品样品照片;
12、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本
办理时限
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此项行政许可申请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七十日,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审核批准→制证→发证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1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