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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程序》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
受理范围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卫生许可批件延续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产品材料与配方;
4、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5、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
6、产品说明书样稿(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
7、产品生产场地布局图;
8、产品样品照片;
9、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原《上海市卫生许可批件》;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本
办理时限
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此项行政许可申请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七十日,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审核批准→制证→发证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1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