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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
受理范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材料;
8、产品品种目录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的测试报告(消毒器械除外);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12、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13、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本
办理时限
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审核批准→制证→发证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1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