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申报工作的情况须知和有关程序

  一、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的性质

  该项目主要是指外国政府、欧盟及联合国所属机构,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公平和进步,并发挥其创造力而提供的无偿援助。在亚洲受援国家中有中国等20来个国家。

  我国是在商务部归口协调下,接受与我国具有发展援助合作关系的外国政府、欧盟及联合国所属机构的无偿援助。

  二、无偿援助项目的目的

  无偿援助项目的目的是在双边互惠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扩大援助国企业界参与援助活动。

  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旨在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申请项目的性质

  申请项目应具有强大发展优势和体现援助国特长与商业优势,并存在巨大后续工作潜力。因此,项目应既反映受援国的发展需求,又反映出援助国企业的商业利益。申请还必须符合援助国官方发展援助计划资金支付的财务要求。

  四、项目主管部门

  援助国的援助项目由其有关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的部门负责管理。

  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与援助方签署总协定和项目协议,对外协调与援助方的关系。

  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受援项目工作的审核、申报、监督、管理和协调的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协调之下对外开展工作。

  五、立项标准

  1. 无偿援助项目应符合受援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 项目须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优先领域和技术专长,以及双方商定的合作条件。

  3. 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进行初步的可行性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效益,具有示范和推广作用。

  4. 项目单位须在机构、资金、人员、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立项程序(详见附表1)

  

  七、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项目名称

  2. 申报单位(受援工作主管部门)

  3.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单位)

  4. 项目背景

  5. 项目目标

  6. 项目总投资(人民币)

  包括申请援助国别及金额(美元或欧元)和内配资金(人民币)

  7. 实施期限

  8. 项目内容和措施

  包括项目规模、项目实施步骤、项目经济和社会预期效益、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项目可持续生产能力以及中方义务(人员、场地、配套资金等)和外方义务(咨询、考察、培训和部分设备物资等)。

  9. 项目立项理由

  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的优先领域和技术专长;符合双方商定的合作条件。

  八、项目筛选依据

  项目审核委员会筛选项目的主要依据是:

  1.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优先领域,其中包括:

  (1)《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和优先领域;

  (2)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中的重点和优先领域;

  (3)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和“促进中部崛起”政策要点;

  (4)“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5)“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6)“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7)“中国人口与发展纲要”;

  (8)“全国生态环境纲要”;

  (9)“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等;

  2. 援助方对华发展合作的优先领域和资金规模;

  3. 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合作条件;

  4. 项目受援工作主管部门的管理与实施能力,其中包括:项目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5. 中方配套资金落实能力。

  九、援助方式和经费管理

  1. 无偿援助是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无偿提供的技术援助、设备援助和人员培训等。援助方一般不向受援单位提供外汇和人民币现金,援助经费由援助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直接管理。

  2. 项目的中方配套资金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之一。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确保中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利项目顺利实施。

  3. 根据项目协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履行财务支付手续。

  十、项目物资管理

  1.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采购项目所需物资。如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格或采风地点发生变化,須通过受援工作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商务部和援助方的同意。严禁购买豪华设备。

  2. 在物资采购时,受援工作主管部门须向商务部提出物资免税申请。商务部审核后即出具进口物资证明和国内物资增值税免税证明,以便按规定办理物资的免税手续。

  3. 无偿援助项下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挪作他用。

  

  十一、项目报告制度

  1.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须向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季度报告。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分项目向商务部和援助方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详见附件2)

  2.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须向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总结报告,分别向商务部(国际司)和援助方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相关成果。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事处

  20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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