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指定办公场所申报须知

  申请单位:

  1.大楼属于一个业主的,该业主即为申请人,或由该业主委托该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申请人;

  2.大楼分属于数个业主的,由众业主共同委托该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

  所需材料:
  
  (以下材料备齐,一式三份,分别送审查办、市工商局和我委)
  申请必需的法律文件:
  1.申请书(发展商情况、楼宇情况、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方、申请理由);
  2.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的同意批复;(新华路543号1号楼8楼,近定西路tel: 64711109)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核回折
  4.地名使用批准书、门牌号使用批复;
  5.大楼业主的产权证书;
  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盖章);
  8.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9.大楼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应附的其它文件:
  1.台港澳、外国企业在上海市常驻代表机构指定办公场所申报表;
  2.物业管理条例(附治安管理框架图及人员名单);
  3.大楼可供出租、出售的房号一览表;
  4.大楼全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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