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劳务经营资格审批管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包括市属、区县属及中央在沪企业)向市外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全部申请材料,市外经贸委主管部门在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给商务部;

  (二)商务部批复同意后,市外经贸委将《批复》转发给企业。企业凭商务部的《批复》(复印件)及市外经贸委的《通知》到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

  (三)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外经贸委指定银行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

  (四)企业凭商务部的《批复》(复印件)和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的付款凭证到上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地点:虎丘路128号711室);

  (五)获经营权的企业须按规定向市外经贸委主管部门报送外经业务统计报表和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到上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年审手续。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第3号令)/(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对外劳务合作备用余暂行办法》(二00一年第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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