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取医疗补助金

  ◆办事项目

  办理领取医疗补助金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业保险窗口。

  ◆办事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以及《关于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15号]。

  ◆申办条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并在户口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失业人员。

  注: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而致伤致病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

  2.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原始单据;

  3.一次看病发生医疗费用超过一万元的,须带好书面申请;

  4.《失业人员医疗费补助申请单》、三万元以上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审批表》。

  ◆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部门参照本市职工医保支付范围,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70%补助。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时的银行存折,在申领医疗补助金的次月(一般15日左右)到银行领取。

  审核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注:同时参加多种保险的人员,失业保险按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70%补助,但补助金额与其他保险的赔付金额相加,不能超过所发生医疗费的总额。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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