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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个体工商户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机构 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3、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1、具有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注册所在地在本市郊区范围内。
◆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个体工商户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个体工商户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个体工商户需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