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项目 单位小城镇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基本信息调整)。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3、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申请材料 根据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单位名称或单位经济类型发生变化,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携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身份证的,需携带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