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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接续缴费。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单位招(录)用、聘用曾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好招(录)用备案手续的不需携带); 2、对于持《上海市居住证》参保的人员,另需携带《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