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接续缴费

  ◆办事项目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接续缴费。

  ◆办理机构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录)用、聘用曾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具有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好招(录)用备案手续的不需携带);
  3、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还需携带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经办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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