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停止缴费

  ◆办事项目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停止缴费。

  ◆办理机构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或歇业、个体工商户帮工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生退工。

  ◆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业主,需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2、个体工商户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需携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已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好退工备案手续的不需携带)。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经办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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