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关系集体转移

  ◆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关系集体转移。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集体转入另一参保单位。

  ◆申请材料
  1、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或转入转出单位的书面申请;
  2、本系统内集体转移,另需携带调动名册;
  3、非本系统内集体转移,另需携带转出单位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转入单位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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