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业人员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因各种原因单位从业人员未及时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或《限期整改指令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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