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社会保险恢复缴费

  ◆办事项目
  小城镇社会保险恢复缴费。

  ◆办理机构
  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费的人员,恢复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被羁押、拘役审查、劳教、失踪而封存的人员,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开具的证明;
  2、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办理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的均需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自由职业人员需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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