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社会保险个人基本信息调整

  ◆办事项目
  小城镇社会保险个人基本信息调整。

  ◆办理机构
  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中记载的姓名、出生年月、户别等基本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申请材料
  1、调整姓名或出生年月的,需携带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2、调整户口簿“户别”信息的,需携带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对于养老人员修改养老金发放形式、邮汇地址的,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办理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的均需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或本人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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