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小城镇社会保险关系

  ◆办事项目
  终止小城镇社会保险关系。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申请材料
  1、因死亡办理终止的需携带:
  ①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②对于有补充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另需携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继承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一级组织出具的与终止人员的关系证明。继承人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2、因出国出境定居办理终止的需携带:
  ①翻译后的签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②对于有补充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另需携带本人书面申请和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的金融机构同第1点第②款)。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委托、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由委托人指定的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的金融机构同第1点第②款)。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办理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的均需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申领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申领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或申领人需填写《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待遇申领单》(申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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